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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问题反馈汇总

发布:2024-02-17 09:08,更新:2024-05-15 09:00

2018年12月,中基协发布了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20年2月,中基协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并增设申请机构登记流程公示栏目。


与旧版的管理人登记须知相比,新版本增加了中止办理情形,明确要求申请机构如果出现规定的十一项情形中的两项及以上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铭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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