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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私募基金行业前景及趋势分析

发布:2024-02-08 09:19,更新:2024-05-12 09:00

1、私募基金将全面获得合法身份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都比较模糊,一直没有形成规范和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大量的私募基金游走在合法合不合法的“灰色地带”。之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曾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才需要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在“国务院版”《条例》“登记备案”一章中,明确指出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报送相关基本信息。此外,此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该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因此可见,未来私募机构或许需要获得“许可”之后才能运行。


2、募资规范,合格投资者门槛或提升

  关于私募基金中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此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要求,“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即可视为合格投资者。而日前,“国务院版”《条例》第三章“资金募集”就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推广等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虽然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但预计合格投资者要求将高于目前传统信托通道的阳光私募。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要求包括: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这将使合格投资者门槛明显提高。


3、阳光私募基金管理行业市场集中度将提高

  阳光私募基金是通过信托公司,建立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代客理财机制,并引人第三方银行托管和定期向投资人信息披露制度,将私约资金改造为金钱信托。相较于早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私募更加规范,操作更加透明。这些制度安排也将使阳光私募的管理资产规模在新的监管形势下迅速扩大,集中度明显提升,使民间私募证券基金从地下走向阳光,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和基金经理接受。


4、监管更加全面,信息披露要求更高

  此前发行的私募基金存在同门产品业绩差异较大、“老鼠仓”、涉嫌内幕交易等多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国务院版”《条例》第四章“投资运作”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在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投资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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