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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可不可以兼职?

发布:2024-02-08 09:20,更新:2024-10-16 08:00

私募机构高管兼职问题之相关规定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设保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可看出中基协对于私募高管人员兼职情况的态度很敏感,中基协严格把关私募高管兼职行为的出发点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因此,私募机构在处理高管兼职问题时,也应当将这一原则作为指导,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兼职高管无“侵害投资者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存在道德风险”等风险,自身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同时为多家机构服务,同时能够做到公平对待服务对象、不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没有同时为多家存在业务冲突的机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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