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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境内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项目投资,是否需要备案?

更新时间:2024-10-1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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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一)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三)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有。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3)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六)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七)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追溯至蕞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

④蕞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

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拟减少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变更投资地点: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变更中方投资额: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


(八)对向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中方投资额,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若项目未完成,且新增中方投资仍用于原备案项目,仅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则应申请项目变更。若新增中方投资额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九)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核准/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是否还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


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十一)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发展改革委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该在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


(十二)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十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十四)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当前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国务院层面,建议参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建议参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及相应的配套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商务部等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十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提到,“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中所列(一)(二)(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问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和第(五)项“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也需要核准?

答:第(四)、(五)项不需要核准。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


(十六)《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十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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