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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西小额贷公司设立条件

发布:2024-04-12 11:41,更新:2024-05-16 09:00

广西小额代款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金须为自有实收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符合Zui低注册资本要求。在设区市城区设立小额代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在县(市)设立小额代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


4.符合股东出资比例要求。小额代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有1个及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代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代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5%,法人股东持股合计不得低于小额代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其他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代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符合股东资格条件。(1)法人股东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Zui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2)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具备相应出资能力,时段性资产如银行活期账户、定期存单、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近3个月日均余额合计至少达到出资额的60%以上。


6.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1)小额代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从事经济、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及以上;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③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④具有履行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会计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代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①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②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③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④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⑥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⑦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⑧担任因违法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8.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9.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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