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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发布:2024-04-09 17:56,更新:2024-04-29 09:00

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深工信规〔2022〕7号)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

联系方式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红树湾壹号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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