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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2024-02-19 13:49,更新:2024-05-10 09:00

天津地区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 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 [2011] 675 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津发改财金 [2012] 146 号) 、《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 [2012] 1047 号)和《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等。

投资奖励


(1)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80% 标准给予奖励。

(2)在本市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所投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所缴纳的税款,其中由地方分享部分 80% 的金额将奖励给投资基金。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60% 给予奖励。


个人所得税: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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