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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 税的基本方法

国际bishui的基本方法

(一)纳税主体转移(人的流动)

1.含义:跨国纳税人通过自身在各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迁移,避免或改变其居民身份,以规避无限纳税义务的行为。

2.方法

(1)自然人的流动

①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

a.真正移居:为了躲避高税而移居国外的现象称为“税收流亡”

b.假移居(短期迁移)

c.部分移居

②避免成为居民:为了躲避居民管辖权而东奔西走的人称为“税收难民”

③成为临时纳税人

(2)法人的流动

①真正迁居

②虚假迁出与转移

③公司居住国的选择


(二)纳税主体的非转移(人的非流动)

1.含义:指跨国纳税人并不离开原居住国或改变其居民身份,而是采用将所得或财产与所有者分离的手段,来避免居住国的税收管辖。

2.信托:指财产所有者(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实现了纳税主体的改变。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保管和经营,并将保管和经营财产所得的利益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三)课税客体转移(物的流动)

1.含义

(1)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各类所得、财产以及资金、商品、劳务、费用等相关要素在各国之间的流动,改变或避免所得的来源地,以避免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借以减轻税收负担的bishui行为。

(2)指跨国纳税人将其在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转移出该国,在各国之间流动,使之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或没有成为任何国家的纳税客体,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bishui方式。

2.方法

(1)通过分公司转移纳税客体

①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②通过常设机构转移客体: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负的不同,通过分配其设在不同国家常设机构的收入和费用,改变其常设机构应税所得的方法。

(2)通过子公司转移纳税客体

①通过新建不同的子公司转移应税所得

②通过已建子公司转移应税所得——转让定价


(四)课税客体的非转移(物的非流动)

1.含义: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并没有转移出该国,但已不再是该国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或改变了纳税客体的性质,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bishui方式。

2.方法

(1)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

指实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公民)公司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取得的利润收入,在没有以股息形式汇回母公司以前,对本国母公司不就其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当其以股息形式汇回时,才予以征税。

(2)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选择

经营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待遇。跨国公司有时就可以在纳税客体不进行国际转移的条件下,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规bishui收。

(3)滥用税收优惠

(4)资本弱化: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5)通过企业兼并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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