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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考核标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2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达到更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的认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认定时,以Zui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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