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文件
《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 号等。
规模奖励
(1)对规模达到 1 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2% 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 2 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2% 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 5 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0.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 10 亿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0.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奖励
(1)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1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2% 的比例给予奖励。
(2)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 0.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各 50% 的比例分享。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个人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杭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可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具体投资额应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2)私募金融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私募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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